
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记账
时间:2024-10-18
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保证方式,用于保证承包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施工并履行合同义务。随着我国经济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正在逐渐被施工企业所接受和采用。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记账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施工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做好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记账工作,对于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记账,是指施工企业在开立履约保函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履约保函相关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和核算的过程。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记账涉及到多个会计科目,包括"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需要根据履约保函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
一、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的相关规定
(一)《担保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规范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履约保证的规定主要包括:
1.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才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的成立: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生效,保证合同才生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返还义务。
3.保证人的范围:与主合同债务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保证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作保证人。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作保证人,但以其个人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承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履约保函的规定主要包括:
1.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责任。
2.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人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不得干涉承包人的合理施工。
3.履约保函的规定: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程序、费用以及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开立履约保函。
二、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的会计处理
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
(一)开立履约保函时
1.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时,应根据履约保函的具体情况,确定履约保函的性质,判断履约保函是否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履约保函具有担保性质,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4]2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2.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时,应根据履约保函的具体情况,确定履约保函的价值,并按照履约保函的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如果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时,需要支付手续费或担保费,则应将手续费或担保费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并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应付手续费或担保费的情况。
(二)收到履约保函项下赔偿时
1.施工企业收到履约保函项下赔偿时,应根据履约保函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并按照赔偿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2.如果施工企业收到履约保函项下赔偿时,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则应将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三)退还履约保函时
1.施工企业退还履约保函时,应根据履约保函的具体情况,确定退还金额,并按照退还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如果施工企业退还履约保函时,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则应将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四)预收账款的处理
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时,如果收到预收的履约保证金,则应将预收的履约保证金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并按照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情况,在"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反映预收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情况。
三、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的核算
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的核算,主要包括履约保函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终止计量。
(一)初始计量
1.确认履约保函: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时,应根据履约保函的具体情况,确定履约保函是否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履约保函具有担保性质,则应确认履约保函为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原则进行处理。
2.确定履约保函的公允价值: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时,应根据履约保函的具体情况,确定履约保函的公允价值。如果履约保函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按照履约保函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履约保函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按照履约保函的成本计量。
3.初始计量处理: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时,应按照初始计量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履约保函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按照履约保函的公允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履约保函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按照履约保函的成本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后续计量
1.确认履约保函的价值变动: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履约保函进行价值评估,确认履约保函的价值变动情况。
2.后续计量处理:施工企业开立履约保函后,应按照后续计量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履约保函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则应按照变动后的公允价值,对"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科目。
(三)终止计量
1.确认履约保函的终止:施工企业开立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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