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中院财产保全细刚
时间:2024-08-23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流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细化申请材料
《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被保全财产情况、保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等。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对被保全财产享有的权利和需要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明确审批流程
《规定》对财产保全的审批流程进行了细化,分为初审、复核、核准三个环节。初审由承办法官负责,复核由副庭长或分管院长负责,核准由庭长负责。在初审环节,承办法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规范保全措施
《规定》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禁止处分等措施。同时,对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也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或者案件结案后及时解除,并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
加强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工作档案,并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产保全工作,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保障当事人权益
《规定》强调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明确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复议和申诉权。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申诉。同时,《规定》要求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坚持质押原则,尽量选用对被申请人损害较小的保全方式。
优化服务流程
《规定》结合成都中院实际,优化了财产保全工作流程,简化了申请程序,提高了办理效率。同时,通过优化立案、查询、协助保全等环节,提升了当事人的诉讼体验。
**典型案例**
在《规定》施行后,成都中院审理了一起典型财产保全案件: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李某向成都中院申请对王某名下的存款进行冻结保全。承办法官受理后,立即电话询问被申请人王某,要求其提供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核,承办法官认为李某符合申请保全的条件,遂作出冻结裁定,并及时通知银行执行。最终,该案经调解结案,李某的债权得以有效保障。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成都中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流程,规范了审批操作,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成都中院将严格执行《规定》,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提升财产保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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