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自有财产做诉讼保全的规
时间:2024-08-19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力。其中,用自有财产做诉讼保全是常见的保全方式之一。
1. 保全的条件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
(1)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造成其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2) 被申请人的居所地、营业地不明或者不确定的; (3) 案件为依法可以先予执行的; (4) 为防止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需要担保的。2. 保全的范围
对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冻结、扣押、查封或者强制划拨。
冻结:暂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其存款、汇票、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执行条件较为宽松,无需冻结金额、期限。 扣押:将被申请人的动产置于指定地点保管,交由原告或申请人代为保管,不得任意处分。执行条件较严,要求标的价值明显超出现有债务金额。 查封: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禁止转移、变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并在产权登记部门登记。执行条件和扣押类似。 强制划拨: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划入法院指定账户保管。执行条件:申请人凭有效债权凭证和执行申请书,向有被申请人存款的银行申请强制划转,银行直接执行划款。3. 用自有财产做保全的规定
当事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注明愿意承担保全责任。
担保书应当載明下列事项:
(1) 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额、种类; (2) 保管、处置保全财产的方法; (3) 保全的期限; (4) 当事人逾期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时,保全财产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审查担保书后,对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并通知申请保全的人。申请保全的人自接到准许保全裁定的通知后三日内,向提供担保的当事人送达。
4. 保全费用
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的,免交保全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规定交纳保全费。
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保全财产处理后,保全费用从保全财产中优先支付;保全财产不足以支付保全费用的,由申请人补足。
5. 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保全的,或者依职权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后,发现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1) 已经执行完毕的; (2) 申请人不提供了担保的; (3) 解除保全措施有利于执行的;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解除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书面裁定。申请保全的人对解除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 责任承担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但未获准的,如果在保全期间违反保全规定处分、转移、隐匿或毁损保全财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申请保全的人因申请保全不当或者虚假诉讼导致错误保全的,人民法院应撤销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保全的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保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履行。提供担保的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的,其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包括资金、票据、汇票、存单、本票等,可依法强制执行。
结语
用自有财产做诉讼保全是以自身财产承担诉讼风险的担保方式,能够简化保全担保手续,提高保全效率。同时,通过明确当事人的保全责任,有效地保障了诉讼保全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使用该保全方式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而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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