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异议时间
时间:2024-08-04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保全财产异议制度,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那么,保全财产异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诉前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里的十日期限是从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计算的。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视为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之日。对于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以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对于采取冻结措施的,以冻结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对于诉中保全,异议时间是从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算,而不是从被申请人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算。因此,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必须有正当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包括:
申请不当,保全范围或者数额明显超过请求的范围或者数额的; 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不属于被执行人依法处分的财产; 保全方法不当,致使财产受损的; li>有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四、保全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保全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保全是否适当,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当损害; 申请保全是否有证据支持。对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异议理由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异议理由的,应当驳回异议申请。经审查,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保全异议提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变更保全措施是指改变保全方法或者保全范围,解除保全措施是指撤销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对于变更、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对裁定的复议,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保全异议期间,保全措施是否继续执行,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异议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无正当理由,保全措施继续执行; 异议理由成立,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异议得到处理前,保全措施中止执行。当事人因保全措施中止执行遭受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裁定被申请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赔偿损失。当事人在提出保全异议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将被视为放弃异议权; 提出异议时,应当明确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异议人需要根据情况提交延期执行申请或者赔偿损失申请; 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 保全异议不影响主诉讼的进行。保全财产异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异议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