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什么时候提交
时间:2024-07-31
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或者缴纳担保金,用以保障被申请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赔偿。保全担保制度的设立,是出于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需要,旨在防止保全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同时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保全担保究竟应该在何时提交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全担保的提交时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也就是说,在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或者在诉讼或者仲裁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担保,也可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作出后提供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也就是说,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担保,否则很有可能驳回其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不需提供担保。但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在执行阶段提供担保:
(一) 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解除后,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三) 案外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
(一) 担保的提供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形式提供担保,也可以选择多种形式提供担保。
(二) 担保的数额
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被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财产的价值。
(三) 担保的期限
担保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 担保责任的承担
保全被撤销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保全担保的提交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无论是诉讼阶段还是执行阶段,申请人都应当尽早准备担保,以便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对其财产的不利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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