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双方和解双方都同意保全财产
时间:2024-07-31
在民商事诉讼中,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种特殊的情况,即起诉一方和被诉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达成了和解,但双方同时又都希望法院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和解协议能够得到顺利履行。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该特殊情形下诉讼保全的操作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该条是关于诉讼保全的概括性规定,旨在为及时实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提供程序保障。根据该条规定,诉讼保全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即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然而,当起诉双方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达成和解时,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已经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和解协议的内容,并承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已经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能性,也就欠缺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避免保全措施被滥用,并对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情况下,要求一方当事人为其自身利益提供担保似乎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面对上述法律困境,司法实践中对“起诉双方和解双方都同意保全财产”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一) 拒绝采取保全措施**
部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和解后,争议已经解决,不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可能性,也就不符合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因此拒绝采取保全措施。这种做法严格遵循了法律条文,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和解协议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二) 采取“变通”措施**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和法律规定,一些法院采取了“变通”的做法,例如:
1. **引导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将争议财产作为和解协议的履行标的,通过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方式,将诉讼保全转化为物权变动的登记行为。 2. **将和解协议内容写入调解书或判决书:**法院可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写入调解书或判决书,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明确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司法化,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间接地实现了保全财产的目的。 3. **建议当事人另案起诉:**法院可以建议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以和解协议为基础,另案提起违约之诉,并在新的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在原有诉讼中适用保全措施的法律障碍,但也存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弊端。
**(三) 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还有部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和解,但为保障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可以“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采取保全措施,无需提供担保。这种做法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争议。
“起诉双方和解双方都同意保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但现行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思考和完善:
**(一) 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法律适用**
针对“起诉双方和解双方都同意保全财产”的特殊情形,建议在立法层面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在《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条款,明确该情形下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担保问题。可以通过设置例外条款的方式,对该特殊情况下的担保方式进行灵活规定,例如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允许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供担保等。
**(二) 注重调解优先,引导协议履行**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和解后,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抵押登记等方式,对和解协议进行赋强,从而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
**(三) 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起诉双方和解双方都同意保全财产”的案件进行规范,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起诉双方和解双方都同意保全财产”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需要在严格适用法律和灵活处理案件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进行立法完善,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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