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前已经起诉
时间:2024-07-16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
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制度,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会在起诉前已经采取了诉讼措施的情况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就引发了诉前财产保全前是否可以起诉的争议。本文拟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诉前财产保全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争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认为对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条文被解读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是“起诉前”。
针对“起诉前”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形式主义说。该学说认为,“起诉前”应当从文义上进行狭义理解,即只要当事人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已经进行了起诉前的准备,如提交立案材料、缴纳诉讼费等,也仍然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实质主义说。该学说认为,“起诉前”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讼效率的角度进行理解,只要当事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即使尚未完成立案手续,也不应再允许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为此时当事人已经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仍允许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既不利于程序的衔接,也可能造成资源浪费。
二、诉前财产保全前起诉的司法实践及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法院对于“起诉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部分法院持形式主义说,只要当事人尚未取得立案通知书,就认为其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另一些法院则持实质主义说,认为当事人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即使尚未完成立案,也不应再受理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差异,导致以下问题:
(一)程序混乱,影响效率。当事人可能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容易造成程序的混乱和延误。
(二)标准不一,损害公平。不同法院对“起诉前”的理解不同,导致当事人在相同情况下可能获得不同的司法救济,损害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公正。
(三)存在风险,不利于保护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撤诉,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能会被滥用,增加被申请人的诉累,甚至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对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一)明确“起诉前”的含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起诉前”是指当事人尚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申请支付令等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对于已经提交起诉状或申请支付令,但尚未缴纳诉讼费或立案手续尚未完成的情况,应当认为当事人已经启动诉讼程序,不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
(二)完善财产保全的程序衔接。对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但在起诉的同时或者之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并引导其变更申请方式。如果当事人坚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加强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条件,防止诉前财产保全被滥用。对于因诉前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引导。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引导,告知其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以及相关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要求,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总之,诉前财产保全前是否可以起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起诉前”的含义,妥善处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程序的关系,既要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也要防止程序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