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执行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7-16
**总则**
财产保全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为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实现保全财产的实际归属,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保全财产的过程。
**执行程序**
执行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应依法启动执行程序:
裁定执行: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裁定执行。 送达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财产的范围**
保全财产的范围通常包括:
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 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行将转移、处分或损毁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财产保全措施种类包括:
冻结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存款。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 划拨冻结资金:将冻结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划转至指定的账户。 查询、扣留:查询、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定期存款、股票和基金等。 禁止行为: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或者毁损其财产。**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解除财产保全,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裁定执行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的。 裁定不予执行的。 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还另有财产供执行的。 裁定准予延期执行的,裁定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的。**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种类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财产保全条件 申请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具备的,应当裁定予以执行;认为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后,该措施立即生效。被执行人应当立即停止对保全财产的处分、转移或者毁损行为。
**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 阻挠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 不如实报告财产或者隐匿、转移、变卖被执行财产的**相关规定**
与财产保全后执行相关的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