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期内申请
时间:2024-07-11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处分隐藏转移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胜诉方当事人最终得以实现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在诉讼时效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因此,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但有紧急情况的,可在诉讼时效外提出。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包括:
1. 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
2. 民事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
3. 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保证人等,但其必须证明有事实表明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
2. 确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这种情况的现实危险;
3. 及时申请,超过时效无效;
4.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保全裁定后有能力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主要有两种:
1. 诉讼中的申请,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诉讼外的申请,即当事人在诉讼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具备诉讼时效、担保、证据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有以下情形之一:
(1)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虽知其所在地但因客观原因不能送达的;
(3)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保全的原因、标的、担保措施等内容;
2. 证明申请人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证据材料;
3. 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有这种情况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
4. 担保书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材料。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的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采取的方式包括:
1. 查封或扣押财产;
2. 冻结存款、汇款等资金;
3. 禁止转移、变卖或处分财产;
4. 指定专人看管财产。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申请人申请撤回;
2.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内作出准予撤销保全的裁定;
4. 诉讼或执行终结;
5. 保全标的灭失或不能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 诉讼法定程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2.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3. 提供担保,以防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
4. 及时申请,超过时效无效;
5. 申请的财产保全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6. 如提供虚假证据申请保全的,法院将撤销保全并追究法律责任。财产保全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胜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供充分证据、及时申请,并注意避免滥用保全措施。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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