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通知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执行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适用条件**
根据《通知》,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处分或者毁损的紧迫危险,可能造成标的物的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申请人已提起或准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人享有其他权利,但面临上述财产危险。 所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保全标的物、保全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状副本或者其他能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隐匿、处分或者毁损的紧迫危险。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可以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证券、票据等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执行措施**
法院裁定保全后,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相关单位协助执行。执行人员有权到被申请人住所、营业场所或者其他住所执行保全措施,并在必要时可以对被申请人进行搜查。执行人员执行完毕后,应当出具执行报告,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法院。
**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保全申请,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对于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法院还应当建立健全保全财产管理制度,确保保全财产安全,防止出现财产损失。
结语
《通知》的发布,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财产保全措施的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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