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为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指引适用于本院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工作。
本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冻结不动产 扣留、提取证据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请求,且保全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关 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条件 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在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之前,应当对可能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 被保全财产的基本情况 保全请求 保全理由及证据 担保措施本院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委托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制作保全笔录。
保全措施的实施应当合法合规,不得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被保全财产,并定期报告保全情况。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保全理由及证据。
本院收到当事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予以解除。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保全申请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申请费、担保费、执行费等。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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