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案件诉讼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7-04
诉讼财产保全是为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防止财产转移或毁灭而采取的措施。在仲裁案件中,财产保全同样适用,其规定与诉讼保全类似,但也有其独特之处,本文将对仲裁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仲裁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依据相关仲裁法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保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财产保全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仲裁案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有利害关系人存在保全必要的实际情况,具体包括: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或者处分争议标的物或者其孳息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的同意可能处分被保全财产,致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其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的。 其他可能导致被申请人的财产丧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 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已经仲裁完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方式有两种:
仲裁前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或者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后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裁决生效地或者执行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或仲裁裁决书。 保全申请书。 能够证明保全必要的证据,如财产处置记录、被申请人欠款情况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 扣押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营许可证。仲裁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间一般为仲裁裁决生效后二年内或者执行申请终结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全期间可以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保全期限: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 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内申请执行的。 被申请人主动履行裁决义务的。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讼财产保全:
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保全期限没有申请执行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保全措施失当,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的。如果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在保全解除或执行终结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保全必要,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保全措施严格: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对保全条件的审查较为严格,只有满足保全条件,才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范围广:仲裁案件诉讼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任何类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等。 保全程序快捷: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一般在受理保全申请后15日内做出决定,保全措施可以快速实施。仲裁案件诉讼财产保全是保障仲裁裁决执行的重要手段,其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合法行使财产保全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处理保全申请,确保保全措施既能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又能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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