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续保
时间:2024-06-28
**导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其财产,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其存款、查封其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旨在确保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仍有可能发生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情形。因此,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有必要对一审期间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续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二审期间财产保全续保适用于以下条件:
原生效判决、裁定有执行力的; 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未曾裁定解除的;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财产的可能,且该行为将严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二审期间财产保全续保,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申请续保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执行人的签名或盖章。二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或不准许财产保全续保。
二审法院对财产保全续保申请的裁定主要有两种类型:
**准许裁定:**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财产的可能,且该行为将严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二审法院将作出准许财产保全续保的裁定。 **不准许裁定:**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申请人的证据,二审法院将作出不准许财产保全续保的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续保的裁定生效后,财产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裁定作出维持或者改判判决的,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或者发回重审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二审期间财产保全续保的效力将被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义务;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的其他情形。二审期间财产保全续保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的可能性和该行为对判决、裁定执行的影响,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依法准许或不准许财产保全续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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