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执行阶段续行
时间:2024-06-17
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将来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保全执行阶段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执行期限为一年,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可续行”。也就是说,财产保全执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执行。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续行财产保全执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原财产保全执行期限届满; 原财产保全申请人仍然具有执行依据;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仍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执行的申请人与原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同一人,则还需要证明自己享有原财产保全权利。
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执行的,应当在原财产保全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决定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以及与原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关系(如果是不同的申请人); 写明原财产保全裁定或者决定的文号、执行标的,以及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写明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执行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并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续行财产保全执行的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续行或者不续行的裁定。如果续行,则续行期限自原财产保全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续行财产保全执行后,原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续行期间内,原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权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不能查封、扣押的财产;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
续行执行阶段中,被执行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财产保全执行续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终止: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执行的人不再具有执行依据(但如果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执行的申请人不是原申请人,则除外); 被执行人死亡,且没有遗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决定)终结执行程序。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执行续行三次后,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续行。
财产保全执行续行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在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执行时应注意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续行财产保全执行申请时应当依法审慎处理,防止滥用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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