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被仲裁委驳回
时间:2024-06-13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措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同样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然而,由于仲裁程序的特殊性,财产保全的申请也面临着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近日,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一则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和应对策略两个方面,对该裁定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仲裁实践提供借鉴。
《仲裁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证明情况紧急,且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2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及时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诉讼标的有关的财产,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仲裁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紧急性、损害性以及担保性。在本次案例中,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紧急性不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仅表明对方正在将涉案财产转移到境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转移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或即将造成实质损害。 担保不充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额度与涉案标的额明显不匹配,不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在申请保全被撤销或驳回后,对被申请人因保全造成的损失予以充分补偿。面对财产保全被驳回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充分举证紧急性: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证据可以包括:对方正在转移或变卖涉案财产的证据、对方资信情况恶化或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据、申请人自身经济状况困难或难以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法权益的证据等。 完善担保措施:申请人应提供与涉案标的额相匹配且经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方式可以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单、财产抵押或担保人保证等。 争取仲裁委支持: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阐述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争取仲裁委员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申请人应主动配合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及时提起异议或复核申请:如果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有异议,申请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异议或复核。异议或复核申请应说明申请人不同意裁定的理由和证据,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财产保全是保障仲裁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提出保全申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仲裁委的审查。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根据《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紧急性、损害性以及担保性等因素,公正合理地作出决定。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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