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纠纷可以不保全吗法院
时间:2024-06-05
导言
财产纠纷中,诉前保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生效裁判文的执行。但是,诉前保全并非万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有权不予保全。本文将就财产纠纷中不予保全的情形进行系统的论述。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变更、转移或隐匿财产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在受理案件后,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财产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保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未参加借款或明知其为个人债务且未申明反对,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夫妻双方约定或在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支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二、不予保全的情形
1. 申请人无权请求保全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财产纠纷关系。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财产纠纷关系,则申请人不具备请求保全的权利。例如,A与B发生交通事故,A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B车辆扣留,A不能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冻结B的银行存款。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财产纠纷关系,但申请人不具备请求保全的实体权利。例如,债权人A向法院申请冻结债务人B的银行存款,但A与B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法院有权驳回A的申请。
2. 申请人不具备保全的条件
(1) 申请人不具备对特定财产的处分权。例如,A向法院申请冻结B的房屋,但该房屋属于C所有,因此A无权请求保全该房屋。
(2) 申请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例如,A向法院申请查封B的汽车,但A仅持有B的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B存在转移财产的危险,则法院有权驳回A的申请。
3. 保全措施将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 保全措施将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例如,A向法院申请查封B的厂房,但该厂房是B唯一生产经营场所,一旦查封,将导致B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则法院有权驳回A的申请。
(2) 保全措施将导致被申请人履行债务的困难加大。例如,A向法院申请冻结B的所有银行存款,但B存款中包含其用于偿还债务的款项,一旦冻结,将导致B履行债务的困难加大,则法院有权驳回A的申请。
4. 保全措施不符合诉讼程序
(1) 保全措施在诉讼程序之外进行。例如,A在未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查封B的房屋,则法院有权驳回A的申请。
(2) 保全措施超越了诉讼请求的范围。例如,A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同时申请查封B的个人财产,则法院有权驳回A的申请。
三、法院不予保全的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查是否保全时,应重点审查以下要点:
(1) 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保全的权利;
(2) 申请人是否具备保全的条件;
(3) 保全措施是否会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保全措施是否符合诉讼程序。
四、结语
财产纠纷中不予保全是法院行使保全权的例外情形。法院在审查是否保全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权利、条件、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影响以及诉讼程序等因素,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正确行使不予保全的权利,既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滥用保全权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财产纠纷不予保全实例
案例1
甲乙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购房款。甲申请法院冻结乙名下的一处房屋,但该房屋是乙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甲仅主张乙返还购房款,并未提出要求分割乙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甲申请冻结乙与妻子共同财产的请求与诉讼请求不符。法院裁定驳回甲的保全申请。
案例2
丙丁双方因借贷发生纠纷,丙向法院起诉丁,并申请查封丁名下的一辆小轿车。但丁提供了证据证明,该小轿车是其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交通工具。法院认为,丙仅主张丁偿还借款,并未有证据证明丁有转移财产的危险。查封丁唯一交通工具,将严重影响丁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法院裁定驳回丙的保全申请。
案例3
戊己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戊向法院起诉己,并申请查封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己提供了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所,且己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已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戊未有证据证明己有转移财产的危险,且己已向保险公司报案,己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查封己唯一住所,将严重损害己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驳回戊的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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