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冻结对方
时间:2024-06-01
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制度,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特定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财产保全措施最常见的是冻结被申请人的资产,即禁止被申请人对被冻结财产进行转让、变卖、设押等处分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应当明确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或者范围,并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或者有抽逃出资、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等逃避清偿行为。 有保全必要的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进行财产保全,可能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标的、数额或者范围; 申请保全的理由; 保全的措施; 担保方式;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冻结财产的效力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被冻结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设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不能继续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证据:申请人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等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或者有抽逃出资、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等逃避清偿行为。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财产抵押等。 及时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诉讼开始之前提出,但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注意保全期限: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重新申请。 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具备财产保全条件的;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或者不足的; 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或者缺乏必要的证据; 财产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请求不相当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继续保全的, 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有在申请中提供虚假情况或伪造证据等情形,涉嫌民事欺诈; 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时存在明显程序违法情形等。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七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如果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期间被冻结财产的孳息、收益以及因财产贬值造成的损失等。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当。担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增加担保。申请人拒不增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申请人应当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担保。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和异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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