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中财产保全什么时候执行
时间:2024-05-26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保障申请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有效实现的行为。
诉中财产保全包括以下类型:
冻结: 查封: 扣押: 其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的危险; 申请人是债权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申请人只能是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当事人; 债权的数额具体确定,或者有事实证明债权的存在;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在申请中,由申请人提交具保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书或者向法院进行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诉中财产保全的执行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法院审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一般会出具裁定,准许保全; 法院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保全措施; 执行部门或单位按照裁定书的内容,针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 被申请人可以对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由法院裁决。诉中财产保全的解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被申请人提交担保解除; 人民法院认为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解除财产保全; 因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担保权人放弃权利; 执行保全的期限届满,并且保全措施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全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恶意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罚款、拘留等方式予以处罚;
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在诉讼中反悔,或者停止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中财产保全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一般为三十日,但经申请人申请,法院院长依法可以决定延长十日,多次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诉中财产保全的撤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诉中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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