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账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30
概念:法院账户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请求的实现,对被告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债权等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处分或转移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
适用范围:法院账户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 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保全胜诉后债权的实现而申请; *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为保全执行标的而申请; * 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为保全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申请; *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为保全行政诉讼请求的实现而申请; * 其他需要保全财产的法律规定情形。申请主体:民事诉讼中由原告申请,申请人为多个的,由第一原告申请;执行程序中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刑事、行政诉讼中由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条件:
*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或执行标的; *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必要性; *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抽逃、隐匿其财产或者其他妨害诉讼行为的可能; * 请求保全的范围与诉讼标的或者执行标的相适应。实施程序:
1.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 3. 向被保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保全通知书,责令暂停支付保全账户内的资金; 4. 扣押保全账户内的资金或冻结保全账户。执行内容:
法院实施账户财产保全后,应当扣押或者冻结保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或部分资金,禁止保全账户的所有人或者开户人提取、转帐。
解除的情形:
* 担保权人提供担保的; *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 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保全不必要的; * 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情形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 保全期间届满且未申请续保的。解除程序:
1. 提出解除申请; 2. 法院审查解除申请,符合解除条件的予以解除,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予以驳回; 3. 向被保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解除保全通知书,解除保全措施。复议程序:
对法院实施或者解除账户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违反保全措施的后果:
* 被保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保全通知书,解冻或者变现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的,应当向申请保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的,应当承担被保全财产价值30%以下罚款。 *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保全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行后的后果:
* 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准予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的,保全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划归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 * 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驳回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的,保全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返还给被申请人。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