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阳法院财产保全庭
时间:2024-05-30
为了应对诉讼中出现的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朝阳法院专门设立了财产保全庭。财产保全庭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立案受理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移送朝阳法院财产保全庭集中立案受理。朝阳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并根据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相关内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对裁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但不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二、立案审查
朝阳法院财产保全庭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主张的权利有事实依据;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指定期限内给予补正机会;对于材料不齐、手续不完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保全措施
立案申请被受理后,若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经审查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朝阳法院财产保全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查封是指将被告的财产扣押在指定场所,由人民法院保管;扣押是指将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实际控制起来,由人民法院保管;冻结是指将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通过法律程序冻结起来,不得自由使用。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符合财产保全规定,并考虑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同时,财产保全庭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选择采取一种或者几种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
采取保全措施后,财产保全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情况,财产保全庭将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审理
财产保全庭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完毕,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院长或者庭长应当对延误情况进行审查,并责成相关人员说明理由。审理时,财产保全庭会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并及时做出裁判,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监督管理
朝阳法院财产保全庭会加强对财产保全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办案规则和管理制度,规范办案程序,确保财产保全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同时,还会受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监督申请或控告,并及时对申请和控告进行审查和处理。
朝阳法院财产保全庭采取的上述措施,有效避免了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发生,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同时,朝阳法院财产保全庭在财产保全领域的不断探索和完善,为其他法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在全国法院系统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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