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保全的担保的收费标准
时间:2024-05-30
**引言**
诉前保全作为诉讼中的重要辅助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维护胜诉权益。对于诉前保全所应担保的费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均有明确规定,本篇文章将详细阐述诉前保全的担保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保证人担保等。”
诉前保全担保的具体方式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金钱担保:按照诉讼请求数额的1%交纳,最低不少于1000元; 有价证券担保:按照其市值的70%交纳,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交纳; 不动产担保:按照其评估价值的50%交纳,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交纳; 保证人担保:由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不得超过其个人资产或者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金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担保方式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其中,金钱担保的收费标准最高,有价证券和保证人的收费标准略低,而不动产担保的收费标准最低。
在诉前保全中,对抵押的不动产和权利应进行评估。评估由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法院委托不承担评估责任。
评估结束后,法院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需要担保的金额,并责令申请人按规定方式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能及时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诉讼保全申请。
对于担保的物品,法院将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委托专门机构或人员保管。如果案件执行完毕,担保的物品应及时解除保全并返还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的担保物品,法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减轻或者免除诉前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一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申请人行为不当; 案件执行完毕,保全措施已经解除; 审判情况发生变化,保全措施不再必要。申请人因虚假担保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后,可以向保全申请人追偿。追偿责任由申请人和评估机构承担,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 京民初字第009833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陈某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以保障其胜诉后的执行权益。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的可能性,故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保全,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担保。
诉前保全的担保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助于防止胜诉权益受损。对于诉前保全担保的收费标准,各地法院均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前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担保,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