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个人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30
一、个人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个人财产保全是指劳动者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时,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而请求仲裁机构采取的措施,以保障劳动者在仲裁程序中胜诉后能够及时得到执行。
二、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个人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对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劳动仲裁请求,并且该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可能性,或者正在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 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的金额或者采取措施的方式合理; 需要担保,除非是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账户中的存款。三、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的程序
劳动者申请个人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职工手册、社保缴费记录等; 仲裁申请书; 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可能性或者正在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 申请保全金额或者采取措施方式的说明; 担保材料。劳动仲裁机构收到劳动者的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审查相关材料,并作出是否准予个人财产保全的决定。
四、劳动仲裁机构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个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至境外;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五、被申请人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劳动仲裁机构采取的个人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或者变更个人财产保全措施。
六、个人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
劳动仲裁机构查明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提供担保不足的,应当撤销或变更个人财产保全措施。仲裁结束时,个人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被申请人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后,个人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七、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劳动者申请个人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可能性或者正在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证据可以包括:债务凭证、被申请人财务状况变化的证明、 свидетелямиsitatų、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记录等。 担保:申请个人财产保全需要担保,除非是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账户中的存款。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不动产抵押等。担保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济实力。 合理性: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的金额或者采取措施的方式应当合理。保全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劳动者的请求金额。保全措施应当与劳动者的请求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 及时性:劳动者应当在提起劳动仲裁后及时申请个人财产保全。如果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后很长时间才申请个人财产保全,可能导致保全效力减弱。八、案例分析
原告小明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小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发现某公司正在将财产转移至境外。小明担心某公司转移财产后无力履行仲裁裁决,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个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某公司的银行存款。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小明的申请后,审查了小明提供的证据,认为某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遂裁定冻结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九、总结
个人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胜诉后获得执行的重要保障。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个人财产保全,并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提供担保、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财产保全措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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