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庭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5-30
开庭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庭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应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担保可采取现金、无争议债权、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形式。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且难以弥补。申请开庭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开庭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待起诉时提交)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待申请仲裁时提交) 担保材料(现金、无争议债权、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形式) 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可能的证据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开庭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开庭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法院审查: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通知申请人: 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申请人;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也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交纳保全费: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天内交纳保全费。 执行保全: 法院收到保全费后,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追加担保: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理由的,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申请的费用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并追加提供担保。 解除保全: 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情况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恶意申请开庭前财产保全,法院将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如果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还会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诉前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名称:
财产价值:
财产所在地:
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
保全担保:事实和理由: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纠纷,现申请人已向______(主管部门)提出_____(申诉或申请),要求______(具体诉求内容)。
2. 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上述财产的可能,具体表现为:(列举被申请人的具体行为或迹象)
3. 申请人如果不及时申请保全,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为:(说明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及原因)。
4. 申请人有能力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具体为: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附相关证明材料)。
为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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