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5-30
申请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为: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债务已逾期未还,且经催告仍未履行。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迹象。 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 被申请人的动产,包括车辆、家具、电子产品等。 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申请人申请采取如下保全方式: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 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本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作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包括以下物品:(物品清单)。 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包括以下不动产:(不动产清单)。主审法官:姓名
书记员:姓名
日期:年 月 日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