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解除
时间:2024-05-28
二审诉讼作为上诉审程序的重要环节,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因判决执行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然而,在二审期间,原生效判决尚未变更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突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势必会对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深入探讨二审期间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为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在二审期间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继续执行财产保全会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申请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判决难以执行; 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判断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判决能力; 继续执行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影响; 解除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否有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可能。 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银行保函或者其他足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担保的数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
防止判决难以执行的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解除财产保全后,其申请人存在的判决难以执行的危险,例如: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倾向; 被申请人的财产有被他人主张优先权利的风险; 被申请人有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申请二审期间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举行听证。听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进行陈述和质证。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和相关证据,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二审期间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二审程序启动后及时提出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期限; 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担保到位:申请人应当提供足额的担保,否则将导致申请被驳回; 慎重对待:解除财产保全后,如果二审法院维持或者改判原告胜诉,则申请人需要承担违反担保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审查权:二审法院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审查具有充分的裁量权,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二审期间财产保全解除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司法行为,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判决顺利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实务中,对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慎衡量其对诉讼进程和执行判决的影响,妥善作出裁定,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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