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仲裁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6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其财产,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仲裁最终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仲裁申请人可以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或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藏或者变卖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节表明有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 被申请人没有固定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或者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无法确定; 根据仲裁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济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申请保全财产的请求和理由; 保全财产的范围和价值; 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的请求成立的证据,如债权凭证、欠条、合同等;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可能性的证据,如被申请人已转移财产、出售资产、大量提取现金等。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是否准予财产保全,保全财产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根据《仲裁法》第八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或者财产; 查封、扣押、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特定财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应当立即执行仲裁委员会的保全裁定,不得转移、隐藏或者变卖其财产。
如果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保全裁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仲裁委员会还可以对违反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或者仲裁委员会撤销保全措施裁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财产保全措施即行解除。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是否准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证据不足的,仲裁委员会可能会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如果被申请人已经将财产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保全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产生影响。如果保全不当,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申请人应当注意保全措施的期限,并在期限内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