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能驳回吗
时间:2024-05-25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的财产保全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享有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而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和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事实证明财产保全没有必要或者不当的; 申请人是以假借诉讼方式实现其他目的的(如恶意将资产转移出名下)。当事人提出对财产保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裁定是否驳回财产保全。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审查财产保全是否符合驳回条件时,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担保能力: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提供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但被申请人的担保如果不足以保证申请人债权实现的,法院可以不予驳回。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时,应当考虑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如果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没有必要,或者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过于严厉,则应当驳回申请。 申请人的目的: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查明申请人是基于正当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的,还是以假借诉讼方式实现其他目的。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目的是不当的,则应当驳回申请。如果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驳回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3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财产保全被驳回,意味着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驳回条件,或者认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过于严厉。财产保全被驳回后,申请人不能再向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如果仍然认为自己的债权存在被损害的危险,可以采取其他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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