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入执行程序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有: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解除的情形有:
被执行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异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账号中划拨足够清偿债务本息的款项。如果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账号,人民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果由于人民法院的过错造成被执行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对于及时有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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