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一年被继续保全会通知吗
时间:2024-05-2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财产保全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如果保全期间届满,当事人仍然有继续保全的必要,需要依法申请继续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继续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应当在原保全措施有效期届满前向原裁定保全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继续保全的理由和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继续保全条件的,裁定继续保全;认为不符合继续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在保全期届满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未在保全期届满前申请继续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因此,财产保全一年被继续保全,法院会向当事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一般包括:
法院裁定继续保全后,将继续执行原有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已保全的财产。
在继续保全期间,如果原申请保全的理由消失或者其他情形不符合继续保全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继续保全。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继续保全不再有必要的,裁定撤销继续保全;认为继续保全仍然有必要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一年被继续保全,法院会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当事人有权在保全期届满前申请继续保全,但需要符合继续保全的条件。法院在审查申请后,会作出是否继续保全的裁定。对于已经继续保全的财产,法院会继续执行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配合法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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