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程序
时间:2024-05-23
导语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行为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为了保障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就是财产保全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他人处分财产等保全措施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反担保申请书》,并按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种类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中,提供保险担保的,应当将履约保证保险单副本提交人民法院;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将担保函副本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接到反担保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事项包括: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反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并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人民法院不批准财产保全反担保,应当作出《不予保全裁定》,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要求及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担保书,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担保人签名或者盖章。未按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的权利。
财产保全反担保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反担保时,应当制作解除担保书,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担保人。
如果申请人因保全不当或者不当提起诉讼给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对反担保采取执行措施。
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反担保,或者财产保全的反担保因申请人的行为发生贬值的,申请人应当加足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有权撤销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反担保是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障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和处理财产保全反担保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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