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财产保全条例全文解读
时间:2024-05-23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或者防止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先予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禁止处分等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章 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四章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六章 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解除保全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执行程序结束后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七章 担保
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第八章 罚则
申请人不符合保全请求权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申请保全的;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骗取保全裁定的;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第九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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