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程序
执行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控制,以防止其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确保执行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
- 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 被执行人的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汇票等
- 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股权收益等
- 其他依法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可以由: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事实和证据证明:
-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性
- 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财产保全的种类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 查封: 人民法院查封决定一经送达被查封财产所在地执行机构,被查封财产自这一刻起处于冻结状态,不得转让、变更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 扣押: 人民法院扣押决定一经送达被扣押财产持有人,财产持有人自行扣押被扣押财产,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不得损毁、隐匿被扣押财产,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理。
- 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决定一经送达被冻结财产所在地执行机构,被冻结财产立即冻结,不得划转、提取或者使用。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立案: 申请执行人在递交申请财产保全书面申请书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当日立案。
- 审查: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实有无根据、申请理由是否充足。
- 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应当在裁定书中表明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哪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期限。
- 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 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裁定书的规定,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若被执行人拒绝或者妨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延长财产保全的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保全期内起诉到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财产保全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延长至执行程序终结。
财产保全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
-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终结
- 执行程序终结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予以保全没有必要
财产保全责任
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应当就财产保全中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案件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申请执行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知道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没收其保证金,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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