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学者观点
时间:2024-05-23
**导言**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预先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避免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本文将探讨财产保全的学者观点,包括其概念、适用情形、保全方法以及争议焦点。**概念及性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法律规定的机构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保全,以确保将来被申请人败诉后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其性质上属于一种先于实体判决的执行方式,具有临时性和从 属性,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即行变更或解除。**适用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1)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履行义务行为的; -(2)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其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 其他情况,法律规定可以诉讼保全的。**保全方法**
财产保全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有: -(1) 冻结存款、汇票等财产; -(2)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 -(3)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 -(4) 责令第三人提供担保等。**争议焦点**
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焦点,包括: -(1) **保全范围**:财产保全应该涵盖哪些财产,包括被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和共有财产。 -(2) **保全强度**:财产保全措施的强度应如何把握,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损害。 -(3) **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应如何确定,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拖延诉讼进程。 -(4) **保全责任**:如果财产保全措施错误,谁应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学者观点**
**保全范围** 知名学者王利明认为,财产保全应覆盖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和共有财产。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保全强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财产保全措施的强度应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损害。法院应仔细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合理、适度的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前哨认为,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应根据诉讼进程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 **保全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慧星认为,如果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决前,应仔细核查、慎重考虑,一旦发现保全措施错误,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赔偿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总结**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涉及到保全范围、保全强度、保全期限和保全责任等争议焦点。学者们在这些问题上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为法院在实践中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