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被移送管辖
时间:2024-05-23
**导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财产保全措施被移送管辖的情况,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作出裁定,也可以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其中之一作出裁定。”该规定表明,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作出。但如果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也可以由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十八条规定:“……若财产保全已变更,应由财产保全地法院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所指定的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移送财产保全。”该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措施被移送管辖后的执行主体。
财产保全措施被移送管辖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财产保全被移送管辖应遵循以下程序:
财产保全措施被移送管辖后,产生以下后果:
为了避免财产保全措施被移送管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当事人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曹某申请对李某的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财产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对李某名下的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但李某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其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查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裁定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
**分析:**本案中,财产保全措施被移送管辖是因为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虽然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但李某及时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财产保全措施被移送管辖是诉讼和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被移送管辖的法定情形、移送程序、后果以及应对措施,以避免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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