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中担保财产规定
时间:2024-05-23
**一、担保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担保方式包括:**
**二、担保金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3 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三、担保的效力**
担保生效后,担保人承担着如下的法律责任:
**四、担保的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担保应当被解除:
**五、担保财产的管理**
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申请人管理,申请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如果申请人未经法院许可处分被保全的财产,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六、担保的执行**
如果担保人未履行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赔偿金额的,可以依法执行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七、担保财产的特殊规定**
对于下列财产,可以不提供担保:
**八、担保财产的争议解决**
如果对担保财产的种类、金额或者管理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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