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为保全承认其仲裁管辖权的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仲裁请求被执行人财产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法律责任。
保全财产的原则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全财产,应当依法进行,遵循以下原则:
- 必要性原则: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或者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丧失判决能力或者已死亡的情形下,方可采取保全措施。
- 适度性原则:保全措施应当与诉讼请求或者仲裁请求的数额、标的物价值相匹配,避免过度执行。
- 比例性原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过实现债权的需要。
保全财产的种类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全财产的种类包括:
- 查封: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应执行的财产。
- 扣押: 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交通工具、装备、备件、牲畜、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
- 冻结: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金、有价证券、股权、其他货币资金和债券。
保全财产的程序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全财产,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保全财产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 审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作出保全财产的裁定书或保全令。
- 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向被执行人发出保全财产的裁定书或保全令,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裁定书或保全令执行。
- 解除保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书或保全令,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相关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保全财产的法律责任
保全财产的法律责任包括:
保全错误责任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全财产错误时,被执行人有权申请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按照所保全财产的价值计算。
保全过度责任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保全财产过度的,被执行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并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数额按照超出的保全财产价值计算。
保全怠于解除责任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被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后或者丧失保全必要性后,怠于解除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并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数额按照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
其他规定
对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存款、被继承人的遗产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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