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财产保全向谁申请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胜诉方无法实现债权,而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保全现有财产的手段。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认为需要对诉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为:
(一)对诉讼标的和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对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证据。
在二审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3、被申请财产保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4、需要保全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和所在地点的线索。
二审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应当对是否需要担保、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等事项作出决定。
二审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风险;
2、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
3、申请财产保全不是为其他非法目的。
二审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从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时起至二审判决作出时止。二审判决作出后,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
2、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风险;
3、被执行人有其他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
被申请财产保全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10日内向二审法院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被申请财产保全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裁定准予异议的,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因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财产保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审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错误,给被申请财产保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被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财产保全由二审法院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审查和裁定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和解除都必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为目的,防止被申请财产保全人滥用权利或者恶意规避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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