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金是否由被告承担
时间:2024-05-23
保全担保金是一种诉訟中的擔保制度,由原告在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時,向法院繳納一定金額,作為保證其聲請程序的適法性,請求權的正當性,防止權利受侵害。如原告勝訴,則擔保金會退還給原告;如原告敗訴,則擔保金將作為賠償被告被不當保全損失的費用,由原告負擔。
關於保全擔保金的法律依據主要為《民事訴訟法》第598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除有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受訴法院提出,並應附具擔保。」
關於被告是否負擔保全擔保金的問題,在實務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見解:
此說認為保全擔保金係原告聲請保全程序所應負擔之費用,被告並未參與聲請,不應負擔此項費用。因此,保全擔保金應全由原告負擔。
此說認為,在原告聲請保全程序有違法或濫用情形的場合,若導致被告因此遭受損害,則應由原告負擔保全擔保金。具體而言,可能符合以下情形:
最高法院曾對被告是否負擔保全擔保金做出相關判決:
大法官會議認為,保全擔保金之目的在於保障被告權益,確保其於訴訟中能獲適當之賠償,故被告負擔保全擔保金並無違憲之虞。
最高法院認為,假處分聲請人負有負擔保全擔保金之義務,但如聲請假處分係出於善意,且不存在濫用權利之情事時,則不宜將保全擔保金之負擔義務轉嫁於被告。
綜上所述,對於被告是否負擔保全擔保金問題,現行法規並未有明確規定,實務上則存在原告負擔說與被告在一定情形下負擔說兩種見解。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也表明,應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例如原告聲請保全程序是否合法、正當,有無濫用權利等因素,來決定被告負擔保全擔保金的責任。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判斷是否將保全擔保金的負擔義務轉嫁給被告:
因此,具體個案中被告是否負擔保全擔保金,仍應由法院依據前述因素,於權衡原告和被告的權益後,做出適當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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