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会依职权保全吗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讼争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以维持诉讼正常进行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 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 对被保全财产指定专人管理或者变价处理
- 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
- 扣留与诉讼相关的证据
依职权保全和依申请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类型:依职权保全和依申请保全。依职权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主动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申请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依职权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是否依职权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真实的、合法有效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当事人有明确的民事保全请求
- 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存在被侵犯的危险
- 人民法院认为案情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依职权保全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的适用情形包括:
- 判决、裁定已生效,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或者处分财产
- 欠债人即将到期债务的,可以提前申请保全
- 判决、裁定尚未生效,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或者处分财产,使得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
- 争议双方均主张某项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 诉讼标的物价值大,且有证据证明该财产可能被处分或者转移
依职权保全的程序
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的程序包括:
- 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或有关人员的申请,对争议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继续保全的决定
依职权保全的期限
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解除依职权保全
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的措施解除条件包括:
- 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其他注意事项
除以上规定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损害保全财产
- 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后,应当妥善保管保全财产,防止保全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 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后,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 因依职权保全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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