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保全反担保保证书
时间:2024-05-23
第一条 为保证被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履行《保全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特向丙方(以下简称债权人)出具本保证书。
第二条 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同意,本保证书与主协议构成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保证书自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乙方保证甲方严格履行主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五条 乙方保证甲方的所有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主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如果甲方未按期足额向债权人支付保全金,或者违反主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七条 债权人索赔的金额不超过主协议约定的保全金总额。
第八条 债权人向乙方索赔时,无需提供其他证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第九条 乙方赔偿债权人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本保证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证书如有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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