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生效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引言
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辅助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篇文章将重点探讨调解生效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为读者提供全面的认识和指引。
调解生效的含义
调解是指在纠纷各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第三人(调解员)的协助,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当调解达成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称为调解生效。
调解生效后财产保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履行调解书,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调解书,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对其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调解生效后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
当事人申请调解生效后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调解书副本、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移、隐匿或处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解生效后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调解生效后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调解生效后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结语
调解生效后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辅助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提出、提供充分证据、保全范围适度、不得滥用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公正处理,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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