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诉讼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诉方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而对被诉方的财产或者其他民事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诉讼保全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1. 申请
本段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 申请诉讼保全的标的;
- 申请诉讼保全的理由和根据;
- 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实施其他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危险的情况;
- 申请采纳的保全措施;
- 证人姓名、住所等信息。
2. 审查
本段对于申请人的财产诉讼保全申请,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 申请的诉讼保全标的是否属于有权申请诉讼保全的范围;
- 申请的诉讼保全理由和根据是否充分;
- 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法院在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天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3. 裁定
本段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保全的标的;
- 保全的范围;
- 采纳的保全措施;
- 保全费用的负担;
- 执行期限。
4. 送达
本段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裁定后,应当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5. 实施
本段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本院或者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6. 解除
本段财产诉讼保全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裁定的;
- 担保期限届满且未经申请人申请续保的;
- 执行完毕或者和解结案的;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7. 申请人义务
本段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有下列义务:
- 提供担保。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国债、有价证券、保证保险等;
- 承担保全费用。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未按照规定承担保全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注意事项
本段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注意:
-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或其他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危险,否则法院不会批准保全申请;
-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
-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法院保全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 诉讼保全不是终局性裁定,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可能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保全财产,并对保全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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