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公告费计算
时间:2025-05-05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财产保全费则是申请人需要承担的一项费用,其中就包括公告费。那么,财产保全公告费究竟如何计算?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全面了解一下财产保全公告费计算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在深入了解财产保全公告费计算方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些基础知识。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请求下,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涉案财产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保证生效裁判得以履行。
财产保全费主要包括申请费、执行费和公告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所支付的费用。 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执行时所收取的费用。 公告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或通知有关方面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接受有偿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提供的担保明显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遭受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人民法院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公告费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承担: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不立即执行保全裁定,造成申请人损失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公告费按照每件每次200元交纳。"
因此,财产保全公告费的计算公式为:
财产保全公告费 = 200元/件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件"是指每一宗独立的诉讼案件,而"次"是指人民法院对每一宗诉讼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次数。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并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市级范围内的报纸和乙公司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张贴公告。那么,此次财产保全公告费为:
200元/件次
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保全公告费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
1. 申请保全数额较大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申请保全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交纳公告费二十万元的数额标准以上,追加交纳公告费,追加交纳的公告费不得超过申请保全数额的千分之五。"
例如,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丁公司名下的房屋,该房屋价值5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并决定除标准公告费以外,追加公告费2万元。那么,此次财产保全公告费为:
200元/件次 + 20,000元 = 20,200元/件次
2. 申请撤回或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百分之八十的申请费、执行费和公告费。"
例如,戊公司与己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戊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己公司名下的车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戊公司交纳公告费200元。随后,戊公司与己公司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那么,人民法院应退还戊公司公告费:
200元 × 80% = 160元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申请费和公告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申请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所收取的费用。 公告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或通知有关方面而产生的费用。公告费由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一并交纳。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出具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申请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银行交纳公告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百分之八十的公告费:
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的;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承担公告费: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保全的; 人民法院准许保全但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对错误保全无明显过错的;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但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申请或者与被申请人和解,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对错误保全无明显过错的。了解并掌握财产保全公告费计算方法,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财产保全公告费的计算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在实际诉讼中,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合理利用财产保全制度,并正确计算和交纳公告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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