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词解释题 2 财产保全
时间:2025-04-20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为了确保将来能顺利执行判决结果,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隐匿资产,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的一种临时措施,就是财产保全。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能够有效地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判决的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或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从而保障生效判决、裁决的顺利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都对财产保全作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财产保全,是指民事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裁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的一种临时措施。
在诉讼或仲裁中,申请保全的一方称为保全申请人,其对立面称为被保全人。保全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来防止被保全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两种类型: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诉讼保全的申请和执行都由法院负责。 仲裁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的财产保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裁决能够得到执行。仲裁保全的申请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但仲裁机构无权执行保全措施,需由法院协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是指其财产将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有具体的保全标的:保全标的是指将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有法定事由: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主要包括被保全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因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等情形。 有必要的紧急性:财产保全通常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需在情况紧急时申请,否则将可能因超过时效而无法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审查、执行等阶段:
申请阶段: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具体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阶段: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将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则批准申请并出具裁定书或令状;若不符合条件,则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执行阶段:法院或仲裁机构批准保全申请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局或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措施。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若违反保全裁定,将可能受到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第三人的效力: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人不得协助被保全人转移、隐匿或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若第三人违反保全裁定,将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解除:
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保全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经批准后,财产保全措施即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在保全措施错误,或因情况变化导致保全无必要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错误措施:若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采取了错误的措施,导致被保全人或第三人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并赔偿损失。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乙公司 100 万元银行存款。在此之后,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乙公司确因冻结资产导致经营困难,且甲公司同意解除保全,故裁定解除对乙公司 100 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例二:某案件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一栋房屋。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房屋为被告公司经营场所,且涉及多名员工的工作场所,不宜冻结。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对被告公司名下另一套闲置房屋进行查封,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和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胜诉方权益、确保司法判决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保全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法院或仲裁机构则需严格审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财产保全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具有约束力,其效力将持续至案件结束。若出现错误保全等情形,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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