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与财产保护令的区别
时间:2025-04-06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财产争议时,常常会用到财产保全和财产保护令这两个法律手段。它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和适用场景却大不相同。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读这两个法律术语,帮助大家区分二者的异同,了解其适用场景和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权归属纠纷发生时,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确保将来判决执行时的财产来源。
财产保护令:财产保护令是针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措施,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当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依法对施暴人或潜在施暴人做出禁止令,并保护受害人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要求施暴人暂时迁出共同居住的房屋、暂不处分受害人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财产保全的适用: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当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时,如涉及财产争议,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给付之诉(如借贷、买卖合同纠纷);2.侵权之诉(如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纠纷);3.其他可能引起财产损失的诉讼。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7日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财产保护令的适用:财产保护令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当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可以申请财产保护令。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将决定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财产保护令。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将尽快审查作出决定。
两者的相同点:
目的:财产保全和财产保护令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防止财产遭受损失,确保将来的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临时性:两者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财产保全是针对将来判决执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财产保护令则是针对紧急家庭暴力情况的临时保护。
两者的不同点:
适用范围: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而财产保护令则主要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
申请主体: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是案件当事人,而财产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是家暴受害人,且不需要家暴行为的实施者(施暴人)参与。
裁决机构: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采取,而财产保护令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做出决定。
时效性: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在7日内作出,而财产保护令则要求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做出决定,具有更高的紧急性。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本案情况,确定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
财产保护令的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责令对方当事人迁出共同居住房屋、暂不处分共同财产和护理、抚养未成年子女等保护令。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平分。但在离婚后,王某拟将名下房产出售给他人。为保障将来的离婚财产分割判决能够执行,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王某名下的房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限制了王某对该房产的处分权。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遂决定与陈某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担心陈某会隐匿转移其名下的财产,影响将来的离婚财产分割,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护令,要求禁止陈某处分其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财产保护令,禁止陈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处分财产。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财产保全与财产保护令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民事诉讼中保障将来判决执行的临时措施,适用于各种财产争议案件;后者则是反家暴法中的重要措施,用于保护家暴受害人的财产权益,防止施暴人隐匿、转移财产。了解二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更加准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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