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费包括财产保全费吗
时间:2025-03-26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明明是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却因为担心律师费而犹豫不决,迟迟不敢寻求法律援助。尤其是当听到别人说起律师费时提到“财产保全费”一词,更是一头雾水,担心自己万一求助律师,除了要支付律师服务费,还要承担不明所以的“财产保全费”。那么,律师费到底包括财产保全费吗?财产保全费到底是什么费用?何时需要支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律师费。律师费是指委托人因委托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而支付给律师的费用。律师费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经济回报,也是委托人寻求法律援助的一项必要支出。
那么,财产保全费又是什么呢?财产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支付的费用。财产保全费不是支付给律师的,而是支付给人民法院的。
由此可见,律师费和财产保全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费用概念。律师费是委托人支付给律师的服务费用,而财产保全费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支付的保全费用。虽然两者在诉讼中都有可能涉及,但彼此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财产保全费呢?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无法履行将来的生效判决,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关键在于“使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其他行为,很有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符合,就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财产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书等。
以提供现金担保为例,人民法院会根据被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担保的数额,并通知申请人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人民法院在收到现金担保后,会出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书”,并正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也就是说,财产保全费是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
那么,财产保全费包括哪些费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保全费:
(一)申请保全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按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百分之二交纳;
(二)申请保全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货币性财产的,按申请保全数额千分之二交纳。”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费包括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保全费和保全执行费。
保全费是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收取的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保全执行费则是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因执行人员外出执行而产生的费用,按照执行人员实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等标准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会裁定驳回申请,并退还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财产保全费。
此外,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申请人以欺诈、胁迫、贿买等方式造成错误保全的,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并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总之,律师费和财产保全费是两个不同的费用概念。律师费是委托人因寻求法律服务而支付给律师的费用,而财产保全费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费用。虽然两者在诉讼中都有可能涉及,但彼此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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