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新规定
时间:2025-03-25
打官司,不仅要赢得诉讼,更要保全好自己的权益,而财产保全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完善,这将更好地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财产保全制度有什么新变化呢?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全,通俗来说,就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未来判决结果能够得到执行。
比如,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却故意转移财产,拒绝偿还,那么贷款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或房产等财产,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意见》明确了可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范围,包括:
金钱
银行账户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各类财产性权益
动产、不动产、特定处所
知识产权、重大商业机密、商业信誉
其他有价证券、票据、财物
依法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权益
同时,《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争议有直接关系,且与诉讼请求金额相当。这一规定,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保全他人财产。
以往,财产保全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有时甚至影响案件的审理。此次《意见》中提出多项措施,提高保全效率:
简化财产保全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后,及时作出裁定。
缩短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加强信息化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实现线上申请、审查、执行,提高保全效率。
完善财产查控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财产查询、控制、处置机制,确保保全措施能够及时、有效执行。
以往,一些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制度缺乏了解,导致保全错误,不仅无法保全对方的财产,还可能被对方申请错误保全损害赔偿。
《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保全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确保申请人充分知情。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保全申请中需要提交的材料,避免因材料不齐全而延长审查时间。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申请人错误保全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因错误保全导致被保全人财产受损,申请人应当赔偿的损失;
因错误保全导致被保全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申请人应当赔偿的损失;
因错误保全导致被保全人社会评价降低,申请人应当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如果你想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申请保全的财产的证明
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保全条件,然后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意见》的出台,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完善,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申请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制度,谨慎行使诉权,避免错误保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打赢官司,更要保全证据!希望大家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运用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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