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审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9-14
中审,即仲裁庭,是一种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其特点如下:
独立性:仲裁庭独立于当事人,不受当事人支配或影响。 公正性:仲裁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操守,公正处理纠纷。 便捷高效: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裁决效率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仲裁机构仲裁的具体规定》第九条规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职权,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中审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申请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需要保全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其他行为,致使裁决无法执行。中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人向中审提出申请,说明保全的原因、标的及采取的措施。 中审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中审将保全裁定送交被申请人执行。中审可以采取多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限制转让或处分财产中审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具有下列效力:
对被申请人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遵守。 对裁决生效前保全的财产,裁决生效后自动成为执行标的。 裁决不生效或者仲裁程序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对保全财产的效力不影响,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被申请人对中审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审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中审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中审的财产保全裁定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审的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况:
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且具有财产保全需要的。 当事人已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但仲裁庭尚未受理的,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且有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中审财产保全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区别主要在于:
申请主体不同:中审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具有执行文书的单位。 保全程序不同:中审财产保全的程序相对简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立案、审查、出具裁定等环节。 效力不同:中审财产保全裁定仅在仲裁程序中有效,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则具有执行力,在不同案件中均有效。中审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区别主要在于:
性质不同:中审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而先予执行是为了在诉讼中防止被告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保障判决的执行。 适用条件不同:中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较为宽泛,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即可,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效力不同:中审财产保全裁定仅在仲裁程序中有效,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则与判决相同,即在不同案件中均有效。中审申请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仲裁裁决执行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仲裁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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