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
时间:2024-08-25
**致:**(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名称)
**担保人:** (担保人全称)
**住所地:**(担保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全称)
**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全称)** 与 **被申请人(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全称)** (案由)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置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于 **(*年*月*日)** 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提供担保。我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愿意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承担如下担保责任:
**一、担保的主旨**
我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元整)** ),担保期限自贵院裁定财产保全之日起至如下情形出现时止:
1. 申请人胜诉,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贵院审查属实并已履行的;
3.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贵院解除财产保全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在贵院作出裁定后,如果由于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我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
1. 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2. 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3. 法院认定的其他合理损失。
我司承诺,在本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元整)**)。
**三、我司的权利义务**
我司作为担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1. 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2. 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3. 当担保的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或足以影响担保责任的履行时,我司有权要求申请人变更、补充担保;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我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以下义务:
1. 在收到贵院的书面通知后,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在担保期间,未经贵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担保;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争议解决**
因本担保函发生的一切争议,由我司与申请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交贵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
1. 本担保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担保函一式两份,由我司和贵院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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