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被告人财产为什么还要担保
时间:2024-08-04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并以其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导致权利人即使胜诉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权利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我国法律赋予了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实践中,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防止危险发生的;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为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保障,而并非对实体权利的最终确定。因此,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以担保人的信用或财产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制度。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意味着如果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或者法院认定不需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需要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为什么在已经对被告人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呢?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 **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允许申请人随意申请,而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导致其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在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给对方施压的目的,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导致对方正常经营活动无法进行,遭受巨大损失。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有效提高其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使其在申请时更加谨慎,避免因恶意申请而需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防止其滥用诉权,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诉讼的核心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力求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如果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一旦最终判决被申请人胜诉,或者法院认定不需采取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这对被申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有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使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或者法院认定不需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人的担保金获得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3. **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意味着其主张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并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实际上是要求其对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一部分。
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则意味着其对其主张缺乏足够的信心,或者无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据此驳回其申请,从而更好地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并非采取绝对化的态度,而是在兼顾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和防止其滥用诉权之间寻求平衡点。实践中,如果法院认为案件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能延误时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此外,如果申请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担保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担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免除。
总之,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是法律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正确适用担保制度,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其滥用诉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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